陆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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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 所: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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栏目:婚姻家庭 时间:2025-05-25
"夫妻本是同林鸟,大难临头各自飞"这句古语在现代社会有了新的解读——当一方背着配偶举债,离婚时这笔债务该由谁承担?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活动日益频繁,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愈发复杂。特别是那些只有一方签字,另一方毫不知情的债务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往往成为离婚纠纷中的争议焦点。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,也牵涉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,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寻找平衡点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,确立了"共债共签"的基本原则,同时保留了"家庭日常生活需要"的例外情形。这意味着,原则上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;而未签字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,关键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。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简单以婚姻关系推定债务共担的做法,更加强调对未举债方权益的保护。某地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,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借款2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,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共同债务,体现了新法的价值取向。
司法实践中,"家庭日常生活需要"成为判断未签字债务属性的关键标准。法官通常会结合借款金额、当地生活水平、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。小额消费贷款、医疗借款等基本生活开支更容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,而大额投资借款、赌博负债等则往往被视为个人债务。某案例中,妻子因孩子突发疾病借款10万元,虽然丈夫未签字,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家庭紧急医疗支出,判决由夫妻共同承担。相反,另一个案件中丈夫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收藏品投资,法院则判定为个人债务。这种区分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共同体利益的合理界定。
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。根据司法解释,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,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。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,法院就可能支持其诉求。反之,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,未签字的一方就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。某地方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,因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最终判决由举债方个人承担。这种举证规则的确立,有效防止了"被负债"现象的发生。
特殊类型的债务需要特别考量。比如,夫妻一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,即使另一方未签字,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。某案例中,妻子为赡养患病父母借款,法院认为这属于法定扶养义务范围,判决由夫妻共同偿还。而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,如赌债、毒资等,则明确不属于共同债务。这些特殊情形的处理,反映了法律在保护债权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。
面对婚姻中的债务风险,未举债方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。及时了解家庭财务状况,对异常借贷保持警惕;必要时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,明确债务承担规则;发现配偶有不当举债行为时,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表明反对态度。这些做法虽然不能完全避免风险,但能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力的抗辩依据。毕竟,婚姻不仅是感情的结合,也是经济共同体,理性对待财务问题,才能让感情走得更远。当爱情逝去时,明晰的债务界限至少能让分离少一些经济纠葛,多一些体面尊严。